壹、 服務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嘉義市,65歲以上老人、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55-64歲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失智症者,並經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訪視評估認定符合下列情況者:
一、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但接受衛生單位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 未聘請看護(傭)者。
三、 居家服務不得與政府補助者之喘息、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於同時段使用。
四、 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符合下列情況之ㄧ:
(一)、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失能者。
(二)、經公立醫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一、 目的
為使生活無自理能力者得到所需要之持續性照顧,以提升案主照顧能力,改善生活品質;紓緩家庭在經濟、照顧人力之困擾。
二、 服務項目
1.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
換洗衣物之洗滌與修補、居家環境改善(限中低、低收入獨居老人,一般戶獨居老人或有家屬同住之老人不提供本項服務補助為原則)、家務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其它相關居家服務。
2. 身體照顧服務:
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或其它服務。
參、 服務時間及時數
服務之時間為週一至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其中遇國定例假日及春節期間將儘可能以個案之需求為考量,倘長照中心核定之個案須於上述節日或服務時間外提供服務,經與本會照顧服務員協商並經同意後,在不違反勞基法所訂之工作時間及延長工時規定下,提供服務。
肆、 收費基準
居家服務給付額度、政府補助及民眾負擔如下表:
等級 |
長照需要等級 |
補助 時數 |
每月給付額度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 |
一般戶 |
|||
政府 負擔 |
部分 負擔 |
政府 負擔 |
部分負擔(6%) |
政府 負擔 |
部分負擔(18%) |
||||
輕度 |
第二級 |
24-26 |
8,350 |
8,350 |
0 |
7,850 |
500 |
6,847 |
1,503 |
第三級 |
37-40 |
12,880 |
12,880 |
0 |
12,107 |
773 |
10,560 |
2,318 |
|
中度 |
第四級 |
44-48 |
15,480 |
15,480 |
0 |
14,551 |
929 |
12,694 |
2,786 |
第五級 |
57-62 |
20,080 |
20,080 |
0 |
18,875 |
1,205 |
16,466 |
3,614 |
|
第六級 |
66-72 |
23,390 |
23,390 |
0 |
21,987 |
1,403 |
19,180 |
4,210 |
|
重度 |
第七級 |
76-82 |
26,740 |
26,740 |
0 |
25,136 |
1,604 |
21,927 |
4,813 |
第八級 |
86-93 |
30,150 |
30,150 |
0 |
28,341 |
1,809 |
24,723 |
5,427 |
伍、
申請專線
嘉義市長照中心05-2336889
嘉義縣勞動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05-2277610郭小姐